在关于协议拆迁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不可实施强制拆迁。
在此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与被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然而,若在既定的签约期限内双方仍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强拆申请。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时,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方案,做出公正合理的补偿决定,并将该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决定应包含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所有补偿协议事项。
如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述申请,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附带补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和面积等详细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