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被关押于监狱中的罪犯而言,其服刑期限内的减刑事务并不是直接由狱政部门负责处理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在服刑期内想要申请减刑时,必须先通过所在监狱的执行机关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书,随后再由人民法院组建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
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认罪犯在服刑期间确实存在悔过自新或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对其减刑;
若未发现任何悔改或立功事实的,则无法进行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