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且未写下欠条的情况,债务人的债权人可采取搜集其他能够证明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以进行诉讼并要求还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当债权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