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情况下,定金是不可退还的,但若满足以下特定情形,则有可能予以退还:
首先,如果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的预约购买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已经被购房者认购的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无法按照预定计划正式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出现时,开发商应当对购房者的定金进行双倍赔付;
其次,倘若开发商尚未获得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许可证照,或者其自身原因直接造成买卖双方无法顺利签署正式合同,或者由此演变为买卖合同完全丧失效力,此时开发商必须全额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同时赔偿购房者因信赖合同房屋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再次,若双方仅就正式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个别细节无法达成共识,这并不影响预约购买意向书的整体内容,因此双方均没有构成任何违约行为,那么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最后,假如预约购买意向书中关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要素没有明确作出约定,或者约定较为模糊,且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以至于最终使得正式合同无法签署的话,开发商亦须全额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然而,若开发商早已获得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资质,并且满足所有规定条件,但购房者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便失去了索要定金退还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