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有的时候孩子会被其中一方带走并拒绝与另一方见面,这其中可能包含对方的复仇情绪,或是由于无法安排合适的时间,又或者是双方之间存在沟通障碍等诸多因素导致。
因此,离婚之后涉及到探望权维护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呢?我个人认为,作为父母的双方,首先应该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展现出真诚而友善的姿态。
双方都必须明确认识到,对于子女的探望,不仅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子女获得来自非直接抚养一方关爱和陪伴的必要条件。
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他们既需要父亲的陪伴和呵护,也同样需要母亲的关怀和照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子女得以健康茁壮地成长。
我们不能因为自身的原因,就轻易地剥夺了孩子最基本的权利。
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不愿意配合,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为了使执行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我建议双方在探望权方面共同制定更加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