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政策中,对被拆迁户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异地安置,即为被拆迁户在别处安排居住用房;
2.回迁安置,即将拆迁后的原址恢复建设住宅楼供被拆迁户回迁使用;
3.给予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
4.对于被拆迁户而言,他们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这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5.若被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且符合条件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还需要与被拆迁户共同计算和结算被拆迁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所存在的差额部分,并将这笔费用向被拆迁户支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