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办理健身会员卡之际,与健身会所及办卡服务机构之间便成立了完备的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范,若当事人其中一方存在延迟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其无法满足另一方的合同期望或实现合同的原始宗旨,那么,受损方即债权人具有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力。
因此,假设当健身会所因种种原因而停业,这便意味着其已不再具备为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的履约能力,实质性地背离了合同的原定目标,此时,作为消费者的办卡人便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当健身会所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办卡人有权要求该会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由于健身会所的倒闭,使得其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只能选择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办卡人所持有的健身卡内的剩余金额,理应得到全额退还。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预付办卡式消费与普通消费方式有所区别,办卡人通常情况下并无充分理由申请退款或退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