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社会关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着以自身名义代他人借款的情况,即使自身并未直接受益于此借贷行为。
然而,依据基本的法律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名义上的借款人依然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如果双方对于支付利息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或规定不明,则应被认定为无利息支付义务;
反之,若在协议中明示了需要支付利息的条款,则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借款利率不违反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