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儿童的绑架案件时,如果犯罪分子将其绑架并且进行贩卖,那么他们将同时触犯绑架罪以及拐卖儿童罪这两项严重的罪行。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即便行为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如愿地从被绑架者家属那里勒索到赎金,但只要他们已经成功地完成了对儿童的绑架,便会被判定为绑架罪的既遂状态。
而对于那些以出卖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绑架儿童行为的罪犯来说,这种情况将会被视为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因此,这些罪犯将面临着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这两种罪名的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