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中的父母与被收养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遵照亲自父母与孩子间所享有的同样标准予以执行。
若作为父母应对自己的孩子未尽到抚养之责时,则未成年或是无法自立生活的成年人,均有权向其父母请求支付抚养费用;
同样,若成年人未能履行对老年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时,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或陷入生活困境的老人,也同样拥有向他们的成年子女索取赡养费用的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