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若当初的被告并未主动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那么在当前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对此前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加索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抚养费用乃是由并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依法所承担的一项法定的抚养义务形式。
此外,即使在父母双方已经就抚养费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刻,仍可向其父或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此前协议或判决所设定的原定金额的合理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