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土地征收的环节上,当县级或者更高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预公告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体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预定的征收范围内开展抢栽抢建等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房屋征收范围已经明确的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禁止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以避免不当增加补偿费用。
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将不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关于政府征地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这一步通常由拟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其次,需要对拟定的方案进行审查并上报给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政府进行批准。
第三步是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会在经过批准的征地方案基础上,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告。
第四步是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土地权属证书前往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五步是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个过程通常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他们会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以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过核实)来制定具体的方案,即将征地方案中所确定的各类补偿费用合理地分配给各个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时也会制定出具体的人员安置方案。
最后一步是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此期间,征地补偿费用应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3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在整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结束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需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