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变更债务所须关注的几个关键要素包括:
首先,所涉及的债务必须具有法律有效性且为可转让性质;
其次,债务人需就其意愿向第三方明确表达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
同时,债务转让事项必须征得债权人的统一意见赞同;
此外,在进行债务转移时,还应将从债务一并纳入考虑范围,但仅限于那些原本专属原债务人的从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