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主动提交辞呈之后,仍继续不参与工作,那么这种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严重违法,即旷工。
然而,在这一情况下,职员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约尚未正式终止,除了经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之外,员工仍然有责任按照原定计划继续提供服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若希望提前结束劳资关系,需提前三十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雇主,这样便可完成合法的离职程序。
而对于处在试用期的员工来说,他们只需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或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即可顺利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