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次上诉审理阶段之后,确实存在着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发生改变的可能性,然而这并不是无条件的。
在原判决中,如果发现某些事实尚不够清晰明确、证据支持不足,亦或是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出现错误,或者对于量刑问题持有不当判断,那么这些情形将促使人民法院采取行动进行修改判决。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倘若未能满足以上条件,人民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地更改已经做出的判决。
针对原判决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事实来进行改判;
另外,也可以通过裁决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