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定了抵押权益后,抵押权人即取得了就可能出现的拆迁款项的优先求偿权利。
抵押期间内,若房产遭遇政府征收行为,抵押权人有权就所获得的任何形式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享有优先求偿权。
即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抵押权人亦可选择将上述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予以提存保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征用私人财产和法人财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时,均应依法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若设定抵押的房产在征收过程中遭受损毁,抵押人有义务优先使用拆迁所得款项来偿还其债务。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