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当事人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的规定如下:
当事人在从未婚变为已婚后,不可再次更改。
若当事人已离婚,准备再婚,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将被自动标记为“已婚”,即使在再婚之前并没有对户口簿进行过婚姻状况的相应更新(即并未交验相关证明材料);
或者当事人在再婚前已完成了户口簿信息的更新操作,也同样将被标记为“已婚”。
原因在于,户口簿信息的更新必须伴随着完备的证明文件(例如:
从未婚更改为已婚所提交的结婚证书等)。
就当事人再次结婚而言,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无法被更新为“已婚”(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初次结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