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合同到期之后的相关事宜,我们会遵循以下准则妥善处置地上附属物品:
首先依据双方签署的土地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
若该合同中并无具体的约定事项,则承包方需负责清理这些地上附着物,并将其恢复至原本的状态。
当然,如果对方在土地合同中已明确同意您建立附属物的话,那么我们恳请您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