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债务的举证问题,当举债行为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进行的时候,原则上应由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
若举债人主张该笔债务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然而另一方却表示其仅属于举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此时就应由举债人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果举债人无法证明此项债务实际上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的话,那么这笔债务便将被法律判定为举债人自身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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