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罚款的处罚;
2、倘若涉及单位违法行为,应对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对其下属的直接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相应的惩处;
3、若存在法定的加重情形,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该信息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其次,该信息与自然人主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联,例如关乎个人尊严、社会生存权益等方面;
再次,该信息具有高度的隐私性质,并且只能由除本人以外的特定单位或个人掌握。
鉴于个人信息的内涵和范畴不断演变,立法部门在确保定罪标准精确性的前提下,很难保证法条的长期适用性。
因此,采用情节犯作为构罪标准便显得合情合理。
情节犯是指以概括性的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
在情节犯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为一种综合规定,其具体范围仅有一个大致的框架,缺乏明确的界定,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