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其作为附加刑单独适用的犯罪嫌疑;
2.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威胁的情况;
3.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主生活、正值孕育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可避免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可能性;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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