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债权人而言,其主要受益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未到期的债权将被视为已经到期,以便尽早进行清算和偿还;
其次,对于那些向破产企业承担债务的债权人,他们有权行使破产抵销权,以此来简化清算流程并降低自身的损失;
第三,对于具有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来说,他们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变现来获取相应的清偿;
最后,对于没有任何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则可以依据破产分配方案,按照比例获得相应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