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有提出离婚之意向,且男方亦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就财产分配及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则可至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然而,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离婚事宜,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女方需递交书面的起诉状以及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
自接到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之日起,女方须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