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相关法令律例的规定,自借款方预期之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算起,诉讼时效为共计三年时间;
若逾期未能按时偿还欠款,那么借款方将失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保护之权利。
其次,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而言,如借款方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仍未履行债务,并出具了无具体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据,此时应被视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自收到欠款条之日的次日起,诉讼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
再者,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行为,即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此类借贷并不受到诉讼时效规定的约束,但需注意的是,其仍然受到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的限制。
另外,针对不定期的民间借贷行为,若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则需要由借款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已明确表达出此种意愿,自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将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后,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若当事人双方能够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署盖章,这都将被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从而使该债权债务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