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不论夫妻双方分居与否,均不得视为已然解除了婚姻关系。
关于分居时限与自动解除婚姻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若因双方感情不合引发的长期分居至两年或以上,实则仅为夫妻情感破裂的具体体现之一。
然而,在处理离婚诉讼案时,人民法院仍需根据相关法则进行调停审理。
男方或女方如欲离婚,可先寻求相关部门协助调解,若经调解后未能取得理想效果,便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