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制度的适用范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当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离世以后、
遗产分配前不幸离世;
其次,若该继承人并未失去对逝者遗产的合法
继承权,且并未主动表示放弃这些继承权。
所谓“转继承”,则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但在遗产进行合理分割之前,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实现对遗产的实际占有,继而又不幸早逝或者被依法
宣告死亡,这种情况下,该继承人应当享有的遗产份额就会被转由其
法定继承人来
继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
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
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
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
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