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在离婚事务中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
若涉及到某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一般来说将予以免除分配职责,然而,只要双方在协议中有明确的相关条款规定,便可以进行例外处理。
至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则需要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确定其分配方案,如若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则需按照法律程序,由当地的审判机构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子女抚养权、女性权益以及无过失方的利益等)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