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不再追究的时效期限,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如下:
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刑事责任在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后便不得再行追诉;
如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则应自执行完毕之日起满十年后方可停止追诉;
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其刑事责任须在执行完毕之日起满十五年后才能停止追诉;
至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者,其刑事责任则需在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二十年后方可停止追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