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合伙人在工程项目尚未结算完成的情况下选择退出团队,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对于因退伙人在退伙前所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其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若退伙人需为合伙企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负责,那么其应该赔付的金额将依据该损失金额进行相应扣除。
最后,如果退伙时仍有未解决的合伙企业事务,则应等待这些事务得到妥善处理之后再行进行结算。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