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
离婚协议的效力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协议范畴,亦即以'离婚'这一事件作为其生效的前提条件。
一旦达成离婚协议且办理完离婚手续,则该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即告生效;
然而,倘若尚未正式离婚,那么这一协议所设定的条件就无法实现,因此也必然不会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法院依据未生效的离婚协议来裁定财产归属问题的现象,但是我国司法机构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
新的规定指出,对于当事人签订的那些以登记离婚或者向法院提交协议离婚申请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未能成功离婚,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此类财产分割协议尚未生效,并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