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一般的处理期限为四十五个工作日,这是基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在这个过程中,仲裁庭将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然而,如果由于案情过于复杂而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审理工作,那么仲裁庭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若您对仲裁庭的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您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