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者对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申诉,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对于那些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拆迁者而言,他们必须在接到并知晓有关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提交诉状。
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将不予以受理。
另外,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诉讼,若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了二十年,而其余类型的诉讼则需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可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