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后的上诉期限问题,我谨在此向您详细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若对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心怀不满,可以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请求进行再次审理。
而上诉期间则自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共计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