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届法定成年年龄段的子女,如仍未实现独立自主生活,则在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且其父母具备抚养能力时,仍需承担支付必要的扶养费用:
(1)已经失去工作能力或者虽然并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是其所获得的收入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2)仍然在学校接受教育;
(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