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仅凭一张借条而无相关的转账记录,并不足以确保诉讼的胜利。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阐明的原则,原告若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被告主张已经偿还过借款时,被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
当被告成功地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之后,原告仍然需要承担起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因此,在仅持有借条的情况下,能否赢得诉讼的关键在于被告的抗辩是否能够成立或构成有效的抗辩。
一旦被告的抗辩成立或构成有效抗辩,举证责任将立即转移到原告身上,原告需继续举证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
然而,由于原告此时已无法再提供新的证据,那么他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极易导致败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第1小点的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特别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
如果缺乏这一事实,仅仅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不能被视为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
”如果原告出借的款项属于较大数额的现金,如数十万元,那么他不仅需要提交借条,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如银行的取现记录、与借款人之间的电话录音(承认借款)以及微信记录等。
只有通过这些证据的综合运用,才能被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使法官确信借款关系确实存在,进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