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驾驶员因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其将无法享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提供的经济补偿。
在此情况下,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导致的自身及除本车人员、投保人之外的其他受害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相应的保险公司依据国家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进行合理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指出,若驾驶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并因此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从而给受害者带来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对此类情形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