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但是,定作人仍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限制,以及民法领域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原则——诚信原则。
除非当事人所主张的事项满足情势变更原则的要求,否则,人民法院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之规定,允许定作人在承揽人尚未完成其工作任务之前便可随时解除合同,从而导致承揽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此时,定作人有义务对承揽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