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问题,我们所理解的一般情况是指行为人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前提下,运用各种手段吸收公众资金,从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具体而言,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通过不合法地抬高存款利率来吸引公众存款;
通过变相提高利率的手法来诱骗人们把钱投进来;
甚至是一些原本并没有得到合法许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也会采取类似的手段来吸收公众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