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购买权方面的冲突事宜,请允许我向您明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较为优势的地位,其相较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更高程度的优先性。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当涉及到共有的财产进行转让的情形时,每位共有人都依法拥有对拟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然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主要体现在租赁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当出租方决定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有权在相同的条件下优先获得购买该租赁房屋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