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因工作上的疏忽而导致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被判定为玩忽职守罪。
然而,玩忽职守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行主要表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自离岗,未尽到应有的职责或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从而给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再次,本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行的形成往往源于过失,而非故意。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