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在宅基地之上的旧房翻新或重建项目,建议您先向所在的村委提出申请,并携带以下所需文件及证件,包括:
有效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如户口本)、原有房屋的产权证明(如房照)以及土地使用证书(如土地证)。
随后,您可以前往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审批手续的办理,同时也需到相关的规划部门申领建筑许可证。
通常情况下,只要村民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即每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保持土地使用权人不变;
建筑物的建设地址不得变更;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
并且满足建房的各项条件,例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等。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在其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进行房屋翻新或重建时,无需再次办理新的用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