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合同关系当中,除非有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否则借贷人要求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人民法院将不会作出裁决予以支持。
对于非自然人之间(例如,法人实体与法人实体之间、单位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而言,若借贷双方对于借款利息的具体约定模糊不清,则出借方要求支付利息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以确定合理的利息金额。
如果借贷双方未就利息进行约定,但是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并且此种行为并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对此类情况将不会进行干涉。
《民法典》第680条
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