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拆迁争议时,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做出裁定。
若对于此项裁决持有异议,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以寻求妥善解决方式。
然而,在经过裁决程序之后,如双方依然无法达成和解,当事人可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所属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此外,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尚未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