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认股人”的法律定义问题,实际上在股票发行之初的认购者便可被视为认股人,这其中包括了法人在内。
当我们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在认购股份之后,需要公布招股说明书,同时还需制作认股书,以便让认股人能够详细填写认购的股数、金额以及他们的住所等信息。
在此过程中,认股人有义务按照其所认购的股数缴纳相应的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