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中的当事人在缔结订婚后因故选择解除婚约时,通常需要将彩礼退还给男方,但若有特殊约定的情形则另行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偿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的彩礼时,如经查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未共同生活,或者是在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况,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