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或延迟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将会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拒绝或延迟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患者死因而产生不良影响者,应由提出拒绝或延迟要求的相关方负起责任。
当患者不幸离世且医患双方都无法确认其确切死因或者对此存在争议时,应在患者逝世之后的48小时之内展开尸体解剖检查工作;
如若医院具备尸体冷冻保存的相关设备和条件,则可适当将时间延长至7个自然日内进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