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未尽到赡养义务者仍有权利参与遗产分配。
然而,如若存在以下四种特殊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则当事人可能失去继承权:
首先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其次是为了争夺遗产而对其他继承人实施谋杀行为;
第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对其进行严重的虐待;
最后是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等手段,达到严重程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