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强调的是,无论在何时进行拍卖活动,法律明确要求需提前公告。
对于动产的拍卖而言,必须在拍卖活动正式开始之前的七日内完成公告。
至于不动产及其它财物权的拍卖,则需要提前十五日完成公告。
在拍卖前的五日之内,人民法院将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可确保所有相关人员接收并理解的适当方式,通知所有当事人以及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请他们务必在拍卖当日准时出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