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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行为,若其所涉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应被视为“数额较大”;
若其所涉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则应被视为“数额巨大”;
而当其所涉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时,则应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的数额”,特指在上述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持卡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全部款项,其中并不包含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