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当履行行为,即瑕疵给付与侵权给付。
前者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尽管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是其所提供的履行标的物本身存在缺陷,导致该履行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大幅度降低甚至完全丧失,从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所期待的履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
而后者则是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履行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除了原本期待的履行利益之外,还遭受到了额外的损失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